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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娱乐网址(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包括运输业主个人。

2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3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

    第二十六条 禁止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绿化花草;确需更新、间伐树木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4

水上运输类许可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修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舶安全配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安全配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要求的船舶安全配员标准是船舶配备船员的最低要求。

    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按本规则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及数量。高速客船的船员最低安全配备应符合交通部颁布的《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的要求。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修改)

    附件:第135项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审批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5号)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5

船舶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6

涉路施工许可和验收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批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

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部门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三条第一款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款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8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