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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战备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1

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或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0年自治区政府令第29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卸载,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以上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超过认定标准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5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改)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8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0

租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2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13

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 年交通部令第 6 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14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路工程设计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15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 年交通部令第 6 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16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无证、越级承揽工程或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17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8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9

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 年交通部令第13号修改)

第十八条 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21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2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3

交通建设工程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24

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5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将工程违规转包分包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6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部门规章】《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8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

对交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0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1

对交通建设项目单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工程期限的处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项目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应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32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交通部令第6号)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33

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34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交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质监机构在委托事项的权限内对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200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33号)

第十四条 客船、渡船、排筏必须按照核定的定员、航线、停靠港(站、点)运输。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点运输。

严禁超载运输或者混装有毒、易燃、易爆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自行变更运输航线和船舶靠港(站、点)或随意设点渡运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方海事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市地方海事局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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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二)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运输任务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重点交通目标抢修、抢建任务的;

(四)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执行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命令的;

(五)擅自改变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用途或者作报废处理的;

(六)擅自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管、维护国防交通储备物资,造成损坏、丢失的。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